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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号,住兰州市安宁区**小区租住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以给杨某某、常某某装修房屋与上述二人分别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以支付首付款、订购地砖等为由,先后骗取杨某某、常某某共计12.7万元,后携款潜逃。

破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已经向杨某某、常某某退赔全部款项,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房屋装修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常某某的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兰州市安宁区**小区租住房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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