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25日被重庆市巴南区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合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虚假的《石油川东开发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协议》和石油川东开放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职务,诱使被害人郑某某相信可以承揽涪陵区至黔江区天然气管道土石方劳务,并与被害人郑某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通过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共计骗取郑某某3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已将33000元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劳务承包协议、收条、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杰炜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980239****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