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8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路**号**幢**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6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4月18日、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李某某分两次向被害人吕某甲借款5万元,后经多次催要陈某某一直未还款,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找到李某某向其谎称自己名下有一辆纳智捷大7越野车(发动机号:002****、车牌号:豫A7****),问其是否买车,李某某得知被害人吕某甲有购车意向遂联系吕某甲并取得吕某甲的同意,最终陈某某将该车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吕某甲,除去抵偿之前欠款5万元,吕某甲需再支付给陈某某10万元购车款,并由李某某同陈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陈某某收到10万元购车款后一直未将车过户,后经核实,陈某某名下未查询到发动机号02****以及车牌号豫A7****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吕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佳佳
检察官助理 陈静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
3.证人均不出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