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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在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初,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朋友与徐某某取得联系,并谎称自己手上有日照**公司的N95口罩现货。5月9日,陈某某以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的名义与徐某某代表的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网签**N95口罩采购合同,约定上海**公司向青岛**公司销售30万个**N95口罩,总价1590万元人民币。同日,陈某某收到50万元合同定金后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在无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微信聊天记录、编造交通事故信息等方式拖延交付货物,后失联逃匿。被告人陈某某后被抓获,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电子回单、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采购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日照**公司证明、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档案、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档案、抓获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和退赔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雁飞

检察官助理:周波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甲**客栈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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