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本市闵行区**镇**村**号。2009 年5月12日因赌博行为由上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0年6月11日因赌博行为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劳动教养一年。2018年5月10日因赌博行为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动迁获得本市闵行区11-06(10)号603室及11-06(20)号1101室房产,建筑面积分别为80.07平方米及119.42平方米。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朱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闵行区11-06(10)号603室以人民币72万元出售给朱某某,后朱某某缴付上述款项。2016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以标的房产不存在、三年内不能上市交易等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合同。因诉前调解不成,闵行区人民法院遂于2017年8月22日判决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隐瞒该房屋已出售的真相,再次以人民币240万元将房产出售给被害人金某甲夫妇,并签订《动迁安置房预售合同》,从而骗取房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金某甲、郑某某的陈述、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实,金某甲夫妇在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房产过程中被骗房款。
2、《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及《房屋补偿安置结算清单》、《房屋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及证人朱某某、金某乙的证言证实,陈某某在2013年获得两套动迁房产,后于2014年1月将其中一套出售给朱某某,但因被告人陈某某意欲再次出售给他人,双方发生诉讼,后法院于2017年8月判决确认双方的买卖协议。
3、《动迁安置房预售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动迁安置房预租赁合同》、《售房承诺书》及相关收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将已出售给朱某某的房产再次出售给被害人金某甲夫妇,并陆续收取房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行为被多次处罚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主动到案。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将房产出售给朱某某后再次出售给金某甲夫妇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且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款项后逃匿,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 萍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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