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江苏省徐州市**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苏省泰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城**号楼**单元**室,现住江苏省徐州市全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至9月间,虚构他人委托其代为销售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大厦**号楼**的房屋,并提供了伪造的委托书,与被害人杜某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收取房屋定金、中间人好处费等为由,骗取杜某某人民币360050元。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杜某某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2.书证: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照片复印件、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业务凭证、交易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委托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黎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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