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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二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将自己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大道**段**号**号楼**单元**号的房屋以收取预付款的方式,分别与曾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古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曾某某购房款14万元,收取许某某购房款15万元,收取王某某购房款14万元,收取古某某购房款十余万元,2019年8月古某某替陈某某支付开发商购房尾款后,陈某某将泸州市江阳区**大道**段**号**号楼**单元**号的房屋过户给古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退还王某某购房款14万元。被害人曾某某、许某某购房款共计29万元未予退还。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7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还被害人曾某某购房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沁潇

检察官助理:税小珊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90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材料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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