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村**巷**号。2016年4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兴安路**号**酒店,用一本伪造的权属人为陈某某的房产证作抵押,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期限6个月,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一份借据和一份《抵押借据》,后朱某某在2014年6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30万元给陈某某。后陈某某便以各种借口拒绝还钱、不与朱某某联系。经查,陈某某用作抵押的房产不存在。
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交易明细等物证、书证;
2. 证人薛秋良等的证言;
3.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文件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春华
2017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986****。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补充侦查卷共4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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