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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8〕33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505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路**号**栋**单元**室,住广西合浦县廉州**路**号**栋**号。因涉嫌合同诈骗,2013年12月2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由该局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8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8月13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其是广西钦州**饲料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以投资该公司有高额利润分红为由,将杨某甲、杨某乙带至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的一间饲料厂考察谎称为其公司,诱骗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与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骗取杨某甲人民币300万元、杨某乙人民币1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福全

2018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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