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3********,汉族,大专文化,现在韶关监狱服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道**路(道县人才交流中心)。曾因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13年有期徒刑,现在韶关监狱服刑中。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以广州市***纸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单位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做纸品生意,由***公司向***公司采购纸品,约定月结60天。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向***公司采购了价值1524494的纸品,并以低价转卖给*****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纸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等以套取现金,其仅在合作初期付款160000元,一直拖欠尚余的1364494元货款,之后采取更换手机号码、弃厂逃匿的方式逃避追讨,并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4年10月24日,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称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销售合同、收货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李某某、区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公司代理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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