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河南省淮滨县公安机关抓获,寄押于当地看守所,2019年9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1日福清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明:
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镇国电公司务工期间,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福建**装饰有限公司,准备经营国电公司员工集资房装修工程。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承揽了国电公司员工被害人王某某、卓某某、范某某、于某某的房屋装修工程,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签订房屋装修工程合同,其他三人因认为系团购装修,没有订合书面合同,仅与被告人陈某某达成口头协议。被告人陈某某以支付定金为由,分别收取了被害人王某某、某某、范某某、于某某的装修款人民币3万元、3万元、2万元、3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对被害人的房屋进行部分装修,大部分款项用于还债。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又以需要购买装修材料、雇请工人为由,再次收取被害人王某某、卓某某、范某某、于某某装修款人民币2万元、3万元、1万元、1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仅花费人民币3 万元用于装修开支,余款人民币15万元用于偿还赌债等。
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因没有资金为被害人的房屋装修,逃回河南省淮滨县老家,拒接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电话,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 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河南省淮滨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转账记录查询单、装修工程合同、营业执照及注册申请材料、抓获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卓某某、范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电话询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人民币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2020年3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共计193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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