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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9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11978********,蒙古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现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五委11组1046号。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租车行租用一辆白色捷达轿车(车牌号为蒙G**),后于同年7月9日,将该车辆以作抵押的方式交给李某某使用,并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经鉴定,该辆轿车价值人民币52800.00元。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某、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528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军

检察官助理:李佳慧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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