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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92********,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乡**村**组**号,捕前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街**城*幢***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2月27日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全部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将该案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7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某从事服装批发工作,通过微信发布服装销售信息,采取收取对方货款后,不发货、编造虚假运单号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货款,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8日,陈某某收取被害人杜某某支付宝转账羽绒服货款后,采取拖延发货时间,发假的物流单号等手段拖延杜某某,后用微信将杜某某拉黑,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3500元; 

2、2019年10月6日,陈某某收取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宝转账的服装款后,通过运发低价夏装T恤拖延张某某,收到退货后,用微信将其拉黑等手段骗取张某某人民币8400元;

3、2019年10月6日,陈某某收取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宝及微信转账的派克服服装款后,通过发低价夏装T恤拖延李某某,收到退货后用微信将其拉黑等手段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100元。

4、2019年9月29日,陈某某收到被害人熊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55元服装款后,用微信将其拉黑。

5、2019年11月15日,陈某某收到被害人刘某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69元羽绒服货款后,通过微信将其拉黑。 

6、2019年7月16日,陈某某在收到被害人韩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090元服装款后,陈某某在获得货款后,发给韩某某的货物非韩某某所订之货,被韩某某退回1500元货物,在交涉中用陈某某将韩某某微信拉黑。

综上,陈某某共计骗取6人财物人民币28824元。案发后,陈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手机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物流截图、刑事谅解书等;

2、证人岑某某、吴某某陈述;

3、被害人杜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刘某某、韩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货款后将对方拉黑,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刘向东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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