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6****03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号楼*单元3**室,无业。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
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陕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走一辆车牌号为陕A7**J黑色宝马轿车。2016年5月19日,陈某某将此车抵押给张某某用于借款。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70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辨认笔录及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汽车租赁合同、陕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备案证、涉案车辆购车发票、产权登记;7、银行流水详单;8、陕西**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GPS截图、离线证明9、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租赁车辆抵押给他人借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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