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方城县**路*******单元*楼***房间(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方城县***小区*号楼*单元***房间(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赵某从舞钢市尚店镇王某某(已判决)处购买汽油并在河南省方城县紫云轩小区西北角一铁皮房内非法开设加油点对外销售汽油。二被告人共计从王某某处购买汽油345.876吨,购买汽油金额2152557.16元,共获利1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汽油205.386吨,购买汽油金额1281440.16元;被告人赵某从王某某处购买汽油140.49吨,购买汽油金额8711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新颖
检察官助理:赵玮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舞钢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现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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