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98********,汉族,大专文化,合肥市蜀山区**酒馆工作人员,现住合肥市蜀山区**公馆**幢**室(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区**乡**村**队**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16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合肥市蜀山区**酒馆工作人员,现住合肥市蜀山区**公馆**幢**室(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1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合肥市蜀山区**酒馆工作人员,现住合肥市蜀山区**公馆**幢**室(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村**居民点队**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男,2000年1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2000********,汉族,大专在读,安徽**学院学生,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南苑**幢**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焦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在本市蜀山区**学府小区**便利店购物,刘某某带着宠物狗也在该店内购物,双方因宠物狗攀谈起来,刘某某表示要请焦某某三人到饭店继续喝酒,焦某某三人表示同意。当日2时40分,焦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四人来到本市蜀山区贵池路**活虾子馆继续喝酒。期间,杨某某喊来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喊来被告人陈某某到该饭店一起喝酒。王某某、陈某某相继来到该饭店后,王某某等人强迫陈某某成瓶喝啤酒并推搡、辱骂陈某某,陈某某发信息给被告人张某某,邀集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过来帮自己打架出气。
2020年5月9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赶到本市蜀山区贵池路美食街路边,被告人陈某某从饭店出来与张某某等人会和后,被告人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也走出饭店,发现陈某某一方喊来张某某等人后,焦某某一方四人遂与陈某某一方四人在路边对峙,王某某脱掉上衣进行挑衅,并率先殴打张某某一拳,张某某还手,双方八人互相殴打起来。期间,焦某某从路边捡起砖头威胁陈某某一方,杨某某也从路边捡起砖头砸向地面。后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拦住一辆出租车离开现场,王某某、杨某某从路边各捡起一块砖头追过去拦住出租车,王某某持砖头拦在车头前,杨某某拉开车后座门,将砖头砸向坐在后座的张某某,并用脚踹张某某。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现场,陈某某四人下车,王某某用头撞击张某某头部,将张某某撞倒在地。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现场被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2020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位于本市蜀山区易居同辉小区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焦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文珺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焦某某被取保候审。
2.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