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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南安市**街**号的**通讯店内,将其之前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淫秽视频中拷贝出89段到丁某某提供的内存卡,以人民币15元的价格卖给丁某某。

2020年7月20日下午,公安机关在**通讯店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书证:微信账号信息、交易记录、电脑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互联网上复制淫秽电影并销售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培志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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