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3********,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镇**村**组,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因失火于2020年3月10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陈某某因与其兄弟吵架心情不好,喝醉酒后独自一人在案发地威宁县**镇**村一组(小地名:沙沟边)散心并吸烟,在吸烟过程中,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向草丛中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威宁县林业局勘查,陈某某引发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7.3亩(3.82公顷),林种为:防护林;郁闭度为:0.5,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树种为:青岗栎、云南油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勘验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爱
检察官助理 杨启孟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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