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88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森林一级火险区连州市大路边镇黄太村委会凤头村“牛形山”山林吸烟后随意丢弃未熄灭的香烟,不慎失火,引起森林火灾。失火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与村干部报告失火情况,并积极救火。经鉴定,火烧迹地总面积为387.32亩(25.8212公顷),其中过火未成林林地面积为275.49亩(18.3661公顷),其他过火灌木林林地面积为111.83亩(7.455公顷),重度烧伤松树、枫香、樟树、笋竹一批,总投资成本为45191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失火,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重大公私财物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霓裳
检察官助理 罗间萍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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