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岑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岑溪市南渡镇西兰村新安屋背山场南面山脚的农田干农活,在干农活过程中,陈某某使用打火机点燃了农田旁边的甘蔗叶随后引发森林火灾。经对南渡镇西兰村新安屋背山场森林火灾现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起火灾过火总面积8.13公顷(折合121.95亩),过火有林地面积7.15公顷(折合107.25亩),过火树种为马尾松、大叶栎、丛生杂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引发山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萍萍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住岑溪市南渡镇,联系电话1500774****。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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