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7〕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6日下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私自在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新屋队长脚岭山岭用气体打火机焚烧鱼塘边杂草,失火引起森林火灾,烧毁被害人江某某种植在长脚岭山岭的橘红树。经聘请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和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2.07公顷,烧伤烧死橘红林木1572株,造成经济损失1674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过失造成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07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理理
2017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共107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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