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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失火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5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10时,河南省渑池县天池镇杜村沟村石板沟组村民陈某某在自家位于杜沟村石板沟组东的地边点火焚烧杂草树枝时,过失将吕某某承包的林坡引燃,过火面积较大。2020年3月26日,经渑池县自然资源局认定:过火土地地类为有林地、其他草地、旱地,过火面积为56.55亩,其中有林地47.32亩;其他草地2.48亩;旱地6.0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林业技术调查报告、失火现场照片等;2、证人吕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56.5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村**村**组**号;电话:159 3688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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