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73********,汉族,文盲,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家住盐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中午12时许,盐边县**镇**村**组村民陈某某,在本组向家沟山上烤火时,不慎引发山火。2020年4月7日,经盐边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检验:该林地为盐边县国有林,过火面积203.51公顷。其中:地类为有林地156.38公顷、灌木林地44.23公顷、宜林荒山荒地2.9公顷,林种为防护林200. 61 公顷、用材林2.9公顷。林地过火范围内,云南松、栎等大乔木部分枝叶被烧焦,个别树干表皮被烧伤,影响树木生长发育,未死亡;黄杞等小灌木枝叶烧焦,地面枝干烧伤可致枯死,雨季来临后,部份桩头可萌发新枝;草本植被,地表茎叶被燃烧,雨季来临后,可萌发新叶。
2020年6月2日,经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不慎引发山火,过火林地面积203.51公顷,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均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在攀枝花盛泰康复医院住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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