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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失火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62********,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安龙县**镇**村**组的山坡上,准备在**村集体所有的丢荒地上开荒耕种。被告人陈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地内的杂草点燃烧地渣,因风势大将火星吹到旁边土地杂草树枝中并引燃,引发山林火灾,导致被害人王某丙等人的林地被烧毁。经安龙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陈某某烧地渣引发的火灾火烧迹地面积合计12.1332公顷,全部为有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是一般用材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林业技术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烧地渣引发森林火灾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俊

                                               检察官助理 张铉钏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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