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7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村**号。2019年4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同年5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14时许,在本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村东南方向**山半山坡处,被告人陈某某为其公、婆上坟烧纸时,不慎引燃周围的杂草,引发山林火灾。经评估,本次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92.2亩,过火林地地类全部为疏林地。受害林木共计5163株,其中烧毁木103株,烧死木258株、烧伤木1136株,轻度受害木3666株,树种均为侧柏,损失价值共计136937元。
案发当天,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济南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损失136937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等)、证人证言(邢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1385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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