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失火罪, 2019年12月9日被博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博白县东平镇绿荣村牛栏窝岭砍伐速生桉林木时,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杂草丛中,不慎失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大量桉树林木被烧毁。经鉴定:失火林地过火面积9.9公顷(合148.5亩),有林面积9.8公顷(合147亩)。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到博白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由于过失引起火灾,致大面积林木受损,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军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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