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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42********,汉族,小学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灵山县陆屋**村烧自家坡地的杂草而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6.54公顷;过火有林面积5.93公顷(88.95亩)。

2020年5月8日,公安民警经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甲到灵山县陆屋镇陆屋街配合调查,后公安民警传唤陈某甲到灵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由于过失行为导致森林火灾,失火面积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钟中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477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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