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6********,汉族,中专文化,钦州市**检测中心**,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街**号**幢**单元**室,住钦州市钦南区**街。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5月11日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某某甲来到钦州市钦南区高岭社区某某乙的“封堆”扫坟,在清理杂草的过程中陈某某用打火机点燃杂草不慎引发火灾,导致广西金钦州丰产林有限公司及张某甲、张某乙等被害人种植的桉树被烧毁。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有林面积为353亩。2020年5月11日,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赔偿了广西金钦州丰产林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该公司谅解,但没有赔偿其他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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