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双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双牌县**镇**山场修整所采伐的杉树时,发现一个马蜂窝。为避免被蜂叮咬,陈某某在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茅草去烧马蜂窝。因天气原因而迅速引发森林火灾,大火经**镇镇政府干部及**村群众奋力扑救才于13时许得以熄灭。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此次森林火灾总失火面积为4.6公顷(69亩)。总蓄积666立方米、材积439立方米,总价值248970元。其中幼林2个小班面积9亩,无蓄积,价值23750元;中林4个小班面积35.4亩,材积218立方米,价值111840元;近熟林(伐倒木)4个小班面积24.6亩,材积221立方米,价值113380元。烧毁了南漯村陈某甲、龚某某等人的幼林山和邓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伐倒木。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勘查笔录及照片等相关刑事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因为过于自信而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因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敏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74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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