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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孙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30194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靖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靖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系**镇**村的垃圾焚烧员,因该村焚烧炉的烟囱损坏,陈某甲便自行将垃圾堆放在焚烧炉外的空地上,2020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用自带的打火机将垃圾点燃焚烧,由于当时风大气温高,引发了一旁“**”山场的森林火灾。经鉴定,靖州县**镇**村“**”山场森林火灾过火地类为有林地,过火面积5.0415公顷。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传唤到靖州县森林公安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失火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0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

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胡某某、林某某、侯某某、彭某某、陈某乙、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林区用火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已年满75周岁,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年满75周岁、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先学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公安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作案工具打火机1个;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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