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现住景洪市**乡***,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景洪市**乡**组当地人称“***”的林地内焚烧落叶。20时许,陈某某未将火熄灭便返回家中。4月9日晚上,该火逐渐蔓延,并引起火灾。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过火面积为31.5亩(21000㎡),林地权属为国有林,现场过火范围内火势均为地表火,种植带及保护带上的部分枯枝落叶物被烧毁,人工种植的橡胶树仅根部见熏黑痕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2.证人李某某、苏某某、蔡某某、董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聘请书、西林司鉴[2019]1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有林地31.5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比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840****;担保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831321****。
2.案卷文书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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