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5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暂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变卖、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辩护人代勇军,广东乾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向QQ昵称“对公”购买16套企业账号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关联银行卡和U盾),并支付24000元。2019年8月1日16时许,QQ昵称“对公”安排人员将16套企业账号信息送到本市黄江镇太子酒店门口,交付给陈某某。同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黄江镇**路**超市门口路段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并起获涉案银行卡17张、银行U盾21只,身份证15张,公章48个和营业执照16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银行卡、身份证等物证,身份证真伪认定等鉴定意见,企业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又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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