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单元**室,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4月28 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陈某某与邓某甲(另案处理)商议,由陈某某帮助邓某甲在国内收集银行卡,用于邓某甲的网络赌盘收取赌资,陈某某从中赚取收卡费用。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从邓某乙、魏某某处以每张1000元或2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了7套银行卡(每套银行卡包含:银行卡一张、手机卡一张、网银、U盾、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照片),然后将这些银行卡通过快递寄送的方式卖给上家邓某甲,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从邓某乙处收购了4套银行卡,后从厦门、三明梅列等地将银行卡按照邓某甲要求寄送到指定地点,从中牟利1000元;从魏某某处收购了3套银行卡,后从三明梅列将银行卡按照邓某甲的要求寄送到指定地点。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三明市永安市**路**号**小区**号楼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支付宝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魏某某、邓某乙等人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邓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人像辨认、扣押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玉明
助理检察院员:吴春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单元**室;
2.随案移送卷宗八册,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