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胖虎”,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顺庆区滨江中路二段**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松哥”(真实姓名不详,在逃)收买银行卡、银行卡U盾及手机卡等配套资料,可能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多次组织帅某某等七人以真实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17套并予以收买,后以邮寄等方式转卖给“松哥”赚取差价,共计获利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琴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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