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6月7日。2020年6月5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长平,新疆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住泉州市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6月7日。2020年6月5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辩护人:窦琼,新疆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为谋取非法利益,由陈某甲从他人处取得多张身份证和手机卡,然后分给陈某丙,后二人乘飞机从福建到新疆,在新疆昌吉、乌苏、博乐等地的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持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办理成功后,再由被告人陈某甲冒用“周某某”的身份将所办银行卡、U盾邮寄回福建泉州的吴某某。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办理银行卡12张,获利35000余元;被告人陈某丙办理银行卡13张,获利38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丙在奇台县农商银行吉布库支行冒用张某某(身份证号:4203031971********)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20********。
2.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奇台县农商银行吉布库支行冒用江某某(身份证号:5106221976********)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20********。
3.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丙在博乐市温泉县呼和托哈信用社冒用杨某甲(身份证号:4101041969********)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卡号为:62128721********。
4.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博乐市温泉县博格达信用社冒用刘某某甲(身份证号:5111301977********)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21********。
5.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博乐市温泉县安格里拉信用社冒用刘某某乙(身份证号:4205811976********)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21********。
6.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乌苏农商银行高泉支行冒用项某某(身份证号:5130241973********)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21********。
7.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丙在乌苏农商银行高泉支行冒用王某某(身份证号:4101841981********)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卡号为:62128721********.
8.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乌苏市农商银行车排子垦区支行冒用陈某丁(身份证号:5110251973********)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21********。
9.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丙在呼图壁县农商银行大丰支行冒用支某某(身份证号:4205821979********)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21********。
10.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呼图壁县农商银行大丰支行冒用何某某(身份证号:5102261971********)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40********。
11.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丙在呼图壁县农商银行五工台支行冒用苑某某(身份证号:2108811983********)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40********。
12.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丙在呼图壁县农商银行五工台支行冒用黎某某(身份证号:5129271972********)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40********。
13.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呼图壁县农商银行二十里店支行冒用李某某(身份证号:512251973********)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40********。
14.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丙在奇台县农商银行吉布库支行冒用梅某某(身份证号:5102271979********)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20********。
15.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丙在奇台县农商银行碧流河支行冒用周某某(身份证号:5106221975********)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20********。
16.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奇台县农商银行解放路支行冒用文某某(身份证号:5111291985********)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21********。
17.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丙在奇台县农商银行三个庄子支行冒用卜某某(身份证号:3725261979********)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20********。
18.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呼图壁县农商银行五工台支行冒用谈某某(身份证号:4210871981********)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40********。
19.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丙在博乐市精河县霍热信用社冒用王某甲(身份证号:4101081973********)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21********。
20.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博乐市精河县霍热信用社冒用于某某(身份证号:4105041977********)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21********。
21.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博乐市精河县塔格特信用社冒用潘某某(身份证号:5111291974********)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21********。
22.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丙在博乐市温泉县呼和托哈信用社冒用杨某乙(身份证号:1305291978********)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43********。
23.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博乐市温泉县安格里拉信用社冒用赵某某(身份证号:5109221980********)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21********。
24.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丙在博乐市精河县塔格特信用社冒用李某某(身份证号:4101841977********)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21********。
25.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丙在呼图壁县农商银行小土古里支行冒用王某乙(身份证号:5111281973********)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银行卡号为:62128740********。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呼图壁县农商银行大丰支行冒用蒋某某(身份证号:5123221974********)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呼图壁县农商银行小土古里支行冒用周某某(身份证号:3505261982********)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公安民警达到现场将陈某甲抓获归案。陈某丙驾车逃跑,于当日在乌鲁木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共计25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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