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林场。无前科。2013年8月1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4日因本案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2日因本案被安溪县看守所临时羁押,2019年1月16日被释放;2019年1月1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末,苏某某(已判刑)要求被告人陈某某一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并承诺按照开卡数量给予陈某某一定好处费。后被告人陈某某在苏某某的指使下多次在庆阳市、乌兰察布市等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2013年8月17日,松山区公安分局对松山区金地旅馆进行检查时,现场扣押苏某某携带骗领的银行卡33张,其中9张信用卡身份信息显示性别为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33张、身份证73张;2.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内蒙古公安厅关于对苏某某、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的批复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苏某某的指使下共同故意犯罪,但其起次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从犯。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周东兵
检 察 员:魏天琦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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