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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0时许,在凤台县**小区北门西侧路边,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挪车停车时与苏某某停在路边的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民警黄某某及辅警牛某某、闪某某等人到场处理事故。民警向陈某某表明身份,要求陈某某接受调查,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依法将陈某某带离现场前往医院抽血检测酒精含量。在前往医院的途中,陈某某拒不配合执法,欲强行下车,掐伤闪某某的颈部,殴打牛某某左眼一拳,并用笔将牛某某的右手掌扎伤。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检查笔录、门诊病历等书证;

2.​ 证人苏某某、盛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闪某某、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安徽省凤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刑侦图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颖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

2.诉讼、证据卷共计肆册及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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