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8年10月1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溪县**村的租住房吃午饭时喝了一些白酒。同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联建村往西城镇红土地工业园方向行驶,行经解建村往红土地工业区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同日16时10分,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4.05mg/100ml。
二、妨害公务罪
2018年10月18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经西城镇解建村往红土地工业区路段时,遇到尤溪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在该路段设卡执行交通纠违公务。被告人陈某某在看到身着警服的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后,因担心酒后驾车以及行驶证多年未年检被民警发现,便不服从民警指挥,驾车加速冲卡,过程中车辆带倒了民警,自己也摔倒在地,两人均受皮外伤。随即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控制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尤溪县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光盘制作说明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严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8]醇鉴字第4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纪在沈
代理检察员:蔡尊惠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案件侦查卷宗一册共一百零八页、光盘二张。
3.附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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