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青岛**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朝阳**路**小区**号楼**单元301户。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的父亲陈某某将青岛市黄岛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疫情检查点升降杆推折后,欲让其女儿陈某某开车驶入杻杭村内。工作人员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和其他工作人员站在横站在路口处阻止陈某某开车驶入村内,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对陈某某进行口头传唤,陈某某表示不满并和报警人后某某发生口角,朝其面部打了一巴掌。民警遂对陈某某进行口头传唤,陈某某拒绝传唤并用脚朝出警民警丁某某下身踢了一脚,踢辅警刘某某左膝一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业宗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