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印江自治县)**街道**村**组,现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街道**村**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6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9时许,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严某某、张某某在印江自治县**街道**路“**”足疗店内依法核查人员身份信息时,民警严某某经依法出示警察证后,要求陈某某出示身份证,陈某某拒不出示身份证,并用包砸向严某某,严某某再次要求陈某某出示身份证,陈某某情绪激动,并拿起桌面上的平板电脑准备砸民警严某某,严某某警告其不要动手,陈某某便向严某某走过来准备拿包,严某某警告其不要动,陈某某便用脚踢严某某,严某某依法对其进行控制,在控制过程中,陈某某继续用脚踢严某某下身,并将严某某右手大拇指抓伤,警察证撕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警官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调查评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严某某、张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珍平
检察官助理 付红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2页;
3.起诉书8份、调查评估表1份、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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