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栋**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四区3栋楼下,因养犬问题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强行拉拽养犬管理车辆车门,后殴打、踢踹、抓挠民警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见习民警),造成王某甲头外伤神经反应,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右腕软组织损伤;刘某某右大腿软组织损伤;王某乙右手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均不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诊断证明书,民警受伤情况照片,养犬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闫某某、牛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5.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袭击民警二人以上,依照《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之规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洁松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手续1套;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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