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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皖滁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滁州市南谯区********号。2006年因犯非法拘禁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13年10月因吸毒被滁州市明光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2014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晚,合肥市公安局包河交警大队在合肥市包河区**路与南一环路交口由西向东下穿桥开展查处酒驾统一行动。

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A*****蓝色奔驰轿车行经此处,民警王某某上前检查、盘问,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王某某遂令陈某某熄火、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等证据。在王某某探身车内,强制熄火和拨出钥匙过程中,陈某某突然启动车辆,加速驾车逃离现场。致王某某右肩部被车辆中部的B柱撞伤,左脚脚踝扭伤。其后,被告人陈某某逆向高速驶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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