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里**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里**号其家中,饮酒后殴打其妻子和儿子,并将家中电视等物品砸碎。陈某某妻子周某某报警后,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三十里堡派出所民警白某某、胡某某带领文职警员赵某某、王某某到达现场,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传唤,陈某某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进行撕扯、辱骂,造成民警白某某、胡某某、文职警察某某某、文职警员赵某某、王某某五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某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白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鑫
检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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