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因当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广场**彩票投注站多次购买彩票未中奖,遂向彩票投注站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20元用于吃饭,遭拒绝后即用其手机砸烂彩票投注站液晶电视。彩票投注站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陈某某带至伦教派出所常教社区民警中队处理。
2020年11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依法决定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1月21日10时许,常教社区民警中队民警冯某某和治安员黄某某,前往该中队办案区,拟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交陈某某签认。黄某某先行进入办案区,解除陈某某手铐后,将法律文书交给陈某某观看。陈某某因对行政拘留不服,突然撕毁法律文书,起身离开办案区。黄某某从身后抱住陈某某阻止,欲将其铐住,陈某某甩动左手拒绝,并拿起其拖鞋,一边奋力挣扎一边手持拖鞋扇打黄某某头部、脸部,后拖鞋掉地,黄某某抱住陈某某脖子,陈某某双手捶打黄某某,致黄某某面部、身体多处受伤。随后冯某某等四名警辅人员赶至现场协助制服陈某某,陈某某奋力挣扎,警辅人员将陈某某扑倒在地后方将其控制抓获。
经鉴定,黄某某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额面部擦伤面积超过2.0cm2、上下唇黏膜破损、左上胸擦伤面积超过20.0cm2,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拖鞋一对;2.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荆炼
检察官助理 王晨卉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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