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39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南大道胡桃里酒吧门口,欲砸酒吧玻璃门强行进入已关门的酒吧内拿回遗忘的钱包。正在隔壁新冠肺炎疫情隔离点怡和假日酒店执勤的民警王某甲见状,上前制止了陈某某并对陈某某进行安抚,过程中陈某某突然向王某甲面部猛击两拳。之后民警程某某、辅警王某乙到达现场处警,决定将陈某某带至派出所约束至酒醒后再进行调查。在程某某驾驶警车与王某乙带陈某某回派出所途中,陈某某不断用语言挑衅、侮辱王某乙,并且用拳头猛击了王某乙的头部及面部五六拳,后被程某某和王某乙制服。在控制、制止陈某某时,程某某左小腿、右手无名指被刮划伤,王某甲脸部被打至青紫。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向3名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用暴力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怡佳
检察官助理:刘天龙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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