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56********,汉族,文盲,**,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楼**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116号某部队门前闹事,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富民路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吴某某、么某某接报警出警处置时,陈某某以踢踹、抓挠等方式阻碍王某某、吴某某、么某某执行职务。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么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天津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
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袁庆丽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材料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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