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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销售,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道**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9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黑色赛克牌电动车,沿红桥区芥园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市人民医院附近时,因在机动车道上违章行驶,被交警红桥支队辅警刘某某发现并予以纠正,陈某某未及时停车接受检查,准备逃离时将刘某某带倒,后刘某某拦阻将陈某某带至天津市人民医院门前,交警红桥支队民警蒋某某、辅警王某某赶至现场进行处置,欲将陈某某带离时,其不听劝阻,并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制服,被当场抓获归案。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肘部损伤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左下腹部软组织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伤情照片等。

2、医院诊断证明、刑事和解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蒋某某、尤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8、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洪杰

检察官助理:马  昂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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