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4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幢**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前女友田某某因感情问题在北仑区**街道**小区**期**幢**室发生争吵,陈某某殴打田某某,田某某报警。本区新碶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徐某某及协警魏某某到现场处警,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情绪激动,冲向客厅阳台欲跳楼,民警徐某某将其拉回客厅沙发上,陈某某挣扎又欲跳楼,挣扎过程中,陈某某咬伤徐某某左手手臂。经鉴定,民警徐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带回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民警徐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门诊病历、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宁波市北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陈思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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