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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和在办公室喝酒时,怀疑曾被楼下玩具厂举报,遂行至黄岛区大兴服装厂院区内玩具厂门口闹事。民警接玩具厂人员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带离两名醉酒男子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打了民警邴某某后背一拳。被传唤带至公安机关以后,陈某某为发泄不满,将**派出所候问室钢化玻璃门踢碎。经鉴定,玻璃门价值人民币4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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