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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2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常熟市**新区**苑**区**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未被羁押),于5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20时40分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 马自达汽车途径常熟市虞山街道五星交警中队附近卡点时,为逃避酒精检测,无视执勤民警、警辅人身安全,在警辅顾某某扒住其车窗要求其停车的情况下仍加速驾驶车辆,并撞击警辅放置在道路前方用来阻拦其离开的隔离铁片,后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警官证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仪录像及调取的路面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芳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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